1996年5月,某村委会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王某签订《石雕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每年1月1日,王某向某村委会预交当年租金。王某自承包石雕厂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某村委会亦未催要。现某村委会以王某不交纳租金,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8年租金、返还案涉房屋及场地并解除案涉承包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合同成立以来多年未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某村委会依法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确认案涉合同解除,王某应当返还案涉房屋及场地。针对租金问题,王某提出抗辩,该租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再受法律保护。
某村委会要求王某支付28年租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该案争议焦点。案涉《石雕厂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应在每年1月1日预先支付当年租金,即案涉房屋租金属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此,每一年支付的租金均成立一个独立的债权请求权,每一年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亦应分别计算,即应自每一年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该案中,某村委会知道王某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每年的租金时,应及时向王某主张权利,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王某主张过上述权利。故法院认定某村委会主张的2021年及之前的租金已过诉讼时效,判决支持了其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的租金。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支付的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和按期支付两种类型,前者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不会存在争议,但对于后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从每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还是从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就租赁合同中按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进行了明确。在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合同履行而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等属于定期给付之债。由于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此每一期债务都具有独立性,欧博体育官网即每一期债权债务对应相应的给付和对待给付。这不同于分期给付之债。分期给付之债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是在债权发生之后再由当事人约定以分期支付的形式履行债务,彼此之间不具有独立性。故按期支付的租金应属于定期给付之债,支付租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该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当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和后果。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当义务人一旦抗辩成立,权利人的胜诉权将受到影响。故权利人应积极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损失的发生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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